(2011)甬慈商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佳业洁具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新佳业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75-2号原告: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法定代表人:张九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慈溪市新佳业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法定代表人:钟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甬慈商初字第375-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慈溪市新佳业洁具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6万元,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市新佳业洁具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6万元的冻结。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