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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虞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飞凤与梁继源、梁继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凤,梁继源,梁继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虞商初字第480号原告:陈飞凤,丰惠镇三溪村杜溪43号,身份代码330622197509097166。委托代理人:刘健林,上虞市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继源,百官街道恒利小区西四区6幢505室,身份代码330602196709010011。被告:梁继勋,百官街道文化新村南区32幢3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305081139。原告陈飞凤为与被告梁继源、梁继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林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凤的委托代理人刘健林及被告梁继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继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飞凤诉称,2010年10月26日,被告梁继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0年11月26日归还,并由被告梁继勋担保。借款到期后,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归还分文,现经催讨仍无着。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梁继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1月27日起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梁继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继源承担。被告梁继源在庭审中答辩称,这件事情还有一个当事人黎柏明没有到场,要另外一个当事人在场才能讲明事情的来龙去脉,我归还给原告3万元的证据现在也拿不出来,我要求延期开庭,黎柏明再过二三天回来了。被告梁继勋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被告梁继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飞凤先生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0年11月26日归还。借款人梁继源、担保人梁继勋在借条中签名。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梁继源未按约还款,被告梁继勋也未尽担保责任,故酿成讼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飞凤与被告梁继源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梁继勋的担保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要求被告梁继勋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过借款30000元的抗辩,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梁继续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继源应归还原告陈飞凤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二、被告梁继勋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梁继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夏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