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刘某,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叶太仓,六安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355弄3号102室。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该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堂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邵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