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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刘某,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叶太仓,六安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355弄3号102室。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该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堂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邵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