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洲与被执行人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洲,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庄洲,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旭,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东航空西北分公司货运经理。庄洲与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13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产证碑林区字第1125106017-73-1-104**)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庄洲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