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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