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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咸阳秦都区双照镇下帝王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下帝王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董某某,女,1949年2月1日出生。原告魏某某,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原告魏某某,男,1950年2月1日出生。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原告刘某某,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下帝王村民小组。住所地:秦都区双照镇下帝王村。负责人魏某某,系该组组长。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纠纷。原告诉称,其与胡某某系婆媳关系,胡某某于2005年去世,生前村组分有承包地8分,由于其与胡某某共同生活,故该土地由其一直耕种。2006年,被告统一将该土地出租,每年租金700元/亩,并三年递增15%。对于此租金,被告除仅支付胡巧云9**元用于医疗费外,其余一直不予支付。为此,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土地租赁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胡某某亲生子女五人,分别是本案原告魏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该租赁费应属于胡某某的遗产,对此六原告均无异议。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对于村组给予胡巧云生前及去世后应当享受的村民待遇款项,由原告魏某某、魏某某民、刘某某、刘某某五人平均继承,并由被告按照此约定予以分配。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各承担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程 军 凯人民陪审员 蔚 凤 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