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蒙城星晨洗车销售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星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蒙城县星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299440—7)。法定代表人过桂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广清,男,53岁,汉族,蒙城县星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城县星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星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朱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