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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自胜与李建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自胜,李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熊自胜,男,生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九日,汉族,宝鸡宝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钛城路。被执行人李建忠,男,生于一九七四年一月十日,汉族,住陇县西大街。本院执行的熊自胜与李建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二万五千八百二十三元零六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