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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