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