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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亚飞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九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亚飞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九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耿跃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宁波北仑亚飞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235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中路50号。委托代理人:胡海潮,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九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496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创业四路16号四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开发区、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96号。被告:耿跃诨(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612253018),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亚飞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九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开发区、保税区)支公司、耿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亚飞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九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开发区、保税区)支公司、耿跃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