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土金与被上诉人李红敏和原审被告叶兴玲、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韦子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土金,李红敏,叶兴玲,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韦子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土金,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军民路**号,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委托代理人陈真才,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敏,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四街坊*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12021970********。委托代理人XX、罗辉,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叶兴玲,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叶屋村村民小组*号,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C栋8C,组织机构代码:79772868X。代表人杨庆苏,总经理。原审被告韦子提,男,壮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南平路东庆小区***号,身份证号码:4525021978********。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环镇南路8-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989144。代表人龚振,总经理。上诉人叶土金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敏和原审被告叶兴玲、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韦子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土金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土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土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叶土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雅媛审 判 员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