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德芙琳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宝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芙琳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杨宝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德芙琳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一路289号。被执行人杨宝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德芙琳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宝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即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