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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与贾开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贾开学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宏。委托代理人:马小华。被告:贾开学。委托代理人:罗顶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开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盛宏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斐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