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孙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孙甲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919-1号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来某、周某。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山村。法定代表人孙乙。被告孙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孙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孙甲银行存款15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可乐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