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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俞国雄,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