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俞国雄,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