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民二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与朱立杰、张广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朱立杰,张广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630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谷庆武。被告朱立杰。被告张广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与被告朱立杰、张广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密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爱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