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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华金与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号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对原告陈华金与被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中的“案件受理费20440元,由被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