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华金与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号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对原告陈华金与被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中的“案件受理费20440元,由被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