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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凌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凌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44-1号申请人宝鸡市凌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凌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胜,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佩,男,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出生,汉族,宝鸡卷烟厂好猫集团金雁公司职工,住本市东风路宝鸡烟厂家属院。宝鸡市凌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佩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十三万二千八百五十一元六角九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佩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协助义务人未能按时代扣或擅自支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