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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孝法执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与清徐县晋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清徐县晋阳水泥有限公司,杨金忠,庞锋亭,胡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孝法执字第396-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锦珲被执行人:清徐县晋阳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斐第三人:杨金忠。第三人:庞锋亭,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68号4楼。第三人:胡建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286号北楼4单元1层西户。本院在执行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有诉清徐县晋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清徐县晋阳水泥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杨金忠、庞锋亭、胡建平为被执行人清徐县晋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金忠、庞锋亭、胡建平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金忠、庞锋亭、胡建平应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元。被执行人杨金忠、庞锋亭、胡建平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29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73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一斐执行员 段鸿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