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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俞建海与黄志贤、张升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海,黄志贤,张升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09号原告:俞建海,农民。被告:黄志贤,农民。被告:张升级,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海与被告黄志贤、张升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海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志贤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可得的房屋拍卖款31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60000元为此保全担保。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且原告对财产保全已提供了担保,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志贤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可得的房屋拍卖款3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