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世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世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351号罪犯张世海,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了(2011)甬东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世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世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九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