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宝贵与高龙涛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396号原告赵宝贵与被告高龙涛合伙纠纷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2月25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执行案系申请人在法院重复立案,现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396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