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克榜与李茂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榜,李茂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619-1号原告:陈克榜,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永龙,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永虎,居民。被告:李茂义,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肥东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榜与被告李茂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榜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克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陈克榜负担。审判员  章云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干思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