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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易国宝与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宝,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易国宝。委托代理人代斌。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易国宝诉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国宝及委托代理人代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易国宝诉称,二0一0年七月四日,我的鄂C-×××××号汽车停在祥和山庄,来了一男一女要把车开走,我的驾驶员不同意。后来朱和平出现了,说你们老板和我的帐没算清,我要把车开走,后来朱和平叫来很多人,我没办法只好报警,是人民路派出所出的警,警察说不能把车开走,最后,朱和平还是把车开走了。事后,我多次找派出所,但都没有结果。我和被告之间存在纠纷,那都是被告的无理要求造成的。被告强行将我的车开走,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从二0一0年七月四日将车开走,至今一直没归还。我多次找被告商谈未果。为此,诉请判令一、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易国宝白色东风多利卡、车牌号为鄂C-×××××号汽车、车上的货物如有损坏和过期照价赔偿;二、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易国宝每日停运损失300元(2010年7月4日-2010年12月14日),计48000元;三、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易国宝的鄂C-×××××号车驾驶员工人工资、每天50元(2010年7月4日-2010年12月14日),计8000元;四、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将鄂C-×××××号汽车到指定的维修站进行检修、没有异常后退还给原告易国宝;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易国宝以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而十堰市万捷贸易有限公司实际名称为十堰万捷贸易有限公司,本案属被告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国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东生审 判 员 邓丽华审 判 员 冀思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恒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