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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亦不顾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和照料,不管原告母女之生活,还将女儿的奶粉钱用于赌博,原告劝阻哀求无果,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两个婚生女均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女儿20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我曾经赌博,但现在已经不赌博了,我也从未用女儿的奶粉钱去赌博,我同意离婚,但我要求长女王某甲由我抚养,次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互不承担抚养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2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3月1日生育长女王某甲,2010年8月13日生育次女王某乙,现两女儿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因被告喜好参与赌博活动,原告劝阻无果,双方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自2011年春节之后,被告亦很少回家居住。2011年3月8日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对离婚之意见也无分歧,但就婚生女的抚养权属问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致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有关书证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被告参与赌博之后致夫妻产生矛盾,又未能及时沟通处理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虽曾经参与赌博,但自称现在已不再赌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仍参与赌博行为,故被告有能力、也有条件抚养子女,原告不宜以此为由拒绝被告抚养婚生女;况原、被告婚后生有两个女儿,为有利其健康成长,宜由原、被告各自独自抚养一个女儿为妥。原、被告之其他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之婚姻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刘某某自行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王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