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民二初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恒轻工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亨达利织造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安徽华恒轻工有限公司;石狮市亨达利织造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松民二初字第00156—1号原告:安徽华恒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洲头乡罗渡村。法定代表人:罗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狮市亨达利织造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景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志伟,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曙军,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华恒轻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亨达利织造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狮市亨达利织造漂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徽省宿松县,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涉诉所依据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为供方负责将货送到需方,即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宿松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狮市亨达利织造漂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应国审判员 吴哮豹审判员 曹光前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