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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辛京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京良,高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辛京良,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明胜,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京良与被执行人高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明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郭海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