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家文、王乃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文,王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文,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乃宏,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乃宏欠张家文30000元借款,王乃宏自2011年5月1日起,从工资中每月支付张家文人民币1200元(利息按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贷款月利率8.1‰计算,自2009年8月23日起直至款付清时止)。向被执行人王乃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乃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乃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乃宏在银行由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乃宏的银行存款137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乃宏的银行存款1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