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小平诉贺文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平,贺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平,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被执行人贺文会,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郭小平诉贺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小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贺文会已缴纳案件款2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郭小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