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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高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玉芝等诉孙铭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芝,都永兰,孙铭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高初字第79号原告孙玉芝,男,生于1933年10月7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盛家村119号。原告都永兰,女,生于1934年9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崔洪玉,系二原告亲属。被告孙铭强,男,现年55岁,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盛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芝、都永兰与被告孙铭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芝、都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