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01542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被告贺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3日生案由: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1年4月6日,被告所雇司机王某某驾驶车沿玉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原告所有的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后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原告车辆定损760元,为此原、被告就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询,被告同意协商处理该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某财产损失760元。二、被告贺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某营运损失600元。三、上列当事人其它无争议。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保理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田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