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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爱香与姜喜东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爱香,姜喜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68号原告申爱香,女被告姜喜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爱香与被告姜喜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爱香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爱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申爱香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申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