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爱香与姜喜东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爱香,姜喜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68号原告申爱香,女被告姜喜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爱香与被告姜喜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爱香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爱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申爱香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申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