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溧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仇文军与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仇文军;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溧民初字第922号原告仇文军,男。委托代理人葛松涛、李梦亮,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文军诉被告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优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荣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文军的委托代理人葛松涛、李梦亮,被告江苏优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东、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文军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开始就职于被告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原告担任电动车电池销售员,底薪为每月1500元,相关费用实报实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拖欠工资,加班费也不发,停止办理补贴等相关费用的报销手续。原告于2010年8月下旬提出辞职。原告申请仲裁,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0年7、8月工资3000元;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加班工资662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补缴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的社保费。被告江苏优德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原告的工资已经全部支付,不存在拖欠工资;原告是销售人员,上班时间由自己安排;不存在加班;双倍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入职于被告处,并在被告南京办事处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1月16日被告书面通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及原公司享受双休工作人员,自11月开始每周休周日,周六正常上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辞职。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原告共领取工资11710元,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20日的工资被告未发放。原告于2011年3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0年7、8月工资3000元;支付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加班工资662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支付拖欠少发的工资1500元;补缴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的社保费。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1855元;双倍工资5855元;补缴2009年9月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0年7、8月工资3000元;支付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加班工资662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补缴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的社保费。以上事实,由员工登记表、农行账户明细对账单、通知、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安排原告工作,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辞职,被告只发放到2010年6月份工资,原告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20日的工资被告未发放。根据被告提供的公司员工2010年8月份工资结算表(实际是发放2010年7月份工资),原告工资为1200元,与之前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数额相符,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20日的工资1974元(1200+20/31×1200),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在被告设立的南京办事处工作,被告不对其进行考勤。被告的加班通知,不适用于原告。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倍工资,该诉请属于行政职权处理范畴,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优德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仇文军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20日的工资1974元。二、驳回原告仇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审 判 员 周荣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傅 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