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旭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陈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2009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陈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旭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旭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旭阳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5月7日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在审理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3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旭阳贩卖毒品案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有祥审判员 景兰芳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