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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旭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陈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2009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陈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旭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旭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旭阳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5月7日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在审理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3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旭阳贩卖毒品案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有祥审判员  景兰芳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