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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男。被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永庆,董事长。张晓红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12日,张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