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知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知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金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林。委托代理人郁华。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杭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林、郁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戴延庆,笔名代云、孤独残红。2007年2月1日,戴延庆与三面向公司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销魂一指令》等14部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外,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至本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在合同期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三面向公司行使。该作品至本合同签订时除三面向公司外戴延庆未从任何网络传播者处获取任何报酬,今后亦不得从任何第三方网络传播者处获得报酬。戴延庆保证该作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且戴延庆在合同期内不得将转让给三面向公司的作品以原名或变换名称将其全部或部分以转让或授予等任何方式再转让、许可第三人使用;本合同签字之前发生的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事宜,均由三面向公司行使和主张权利;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三面向公司将《销魂一指令》等作品收入《三面向作品集》制成光盘,由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发行,该《三面向作品集》光盘封底标注“独孤残红江湖系列合集墨阳子武侠全集”、“版权所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定价:300元”字样。2007年9月4日,长沙市作家协会和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一份证明,其中载明:“长沙市作家协会理事、长沙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戴延庆(代云),笔名为独孤残红,其撰写的《销魂一指令》、《销魂十指令》、《销魂百指令》、《七邪蝶恋花》、《七煞木兰花》、《七妖小梅花》、《七怪夜百合》、《负剑少年游》、《看剑念奴娇》、《掷剑踏莎行》、《挥剑满江红》、《炼刀忆江南》、《封刀一剪梅》、《藏刀长相思》等长篇武侠小说均署名:独孤残红。2008年7月31日,三面向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对http://www.52zy.com(我爱资源)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所载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三面向公司代理人霍东晓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局域网登陆涉案网站,搜索到《独孤残红武侠全集典藏版》,并对上述网站中所载部分内容进行打印或拷屏打印并保存,公证人员同时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现场记录》及所附打印页显示:涉案网站的ICP备案证号为吉I**备05002894,主办单位名称为“王金健”。通过ip138.com网站查询涉案网站的IP地址为60.191.90.112,该网站的主数据及参考数据均显示为“浙江省杭州市电信”。2008年8月20日、2010年5月,三面向公司两次向电信杭州分公司发函,索取涉案网站的注册资料,电信杭州分公司回复称“相关域名主数据都不在我单位”以及“无法查找当时的信息”。三面向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三面向公司认为,电信杭州分公司在多次接到其函件后仍拒不履行提供网络注册资料的法定义务,同时该公司作为网络空间服务提供商,未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未公开其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等信息,电信杭州分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三面向公司依法向侵权者主张权利设置了障碍,不符合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遂于2010年6月1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电信杭州分公司:1.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戴延庆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三面向公司对作品《销魂一指令》等14部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提供涉案作品的涉案网站是否系电信杭州分公司经营或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该院认为,虽然三面向公司通过ip138.com网站解析涉案网站的IP地址为60.191.90.112,该网站的主数据及参考数据显示为“浙江省杭州市电信”,但鉴于首先,根据工信部网站查询涉案网站的结果显示,其ICP备案证号为吉I**备05002894,主办单位名称为“王金健”。因此,通过网站ICP证查询,不能证明涉案网站系电信杭州分公司经营或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其次,ip138.com地址查询网不是法定查询机构和法定证明机构,同时该网站也声明:“如果您发现查询结果不详细或不正确,请使用IP数据库自助添加功能进行修正”。由此,该院认为,通过ip138.com网站解析涉案网站的IP地址,其正确性及真实性不能确定,故解析涉案网站的IP地址,不能证明涉案网站系电信杭州分公司经营或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再次,电信杭州分公司作为通过硬件设施向网络用户提供电话线、光缆或微波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信息传输服务者,在三面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提供接入服务的同时,还对侵权内容进行选择、编辑和修改等情况下,应当认定电信杭州分公司作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其行为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由于三面向公司是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其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网站系电信杭州分公司经营或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故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于2010年12月6日判决: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面向公司负担。宣判后,三面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三面向公司上诉称:1.我国至今没有设立从域名查询或解析为IP地址的法定查询机构与法定IP地址证明机构,其系在DOS系统中运用ping解析工具获取涉案网站的IP地址,再在ip138.com网站中查询该IP服务器的地理位置、主数据和参考数据的提供商,而电信杭州分公司进行域名IP查询的方法与其不同,且涉案网站可能有多个服务器,对其网址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解析出不同的服务器地址都是正确的,不能以电信杭州分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来否定三面向公司通过公证获取的涉案网站IP地址的查询结果。2.三面向公司认可电信杭州分公司并非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但不能以此确认其亦非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杭州分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不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还提供主机托管、租赁、信息提供等服务。本案中,在三面向公司已提供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去函向其索取网络注册用户资料,而其拒不提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亦未提供服务器托管合同或网络接入合同等来证明其仅系接入服务提供者,故应认定其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免责事由,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电信杭州分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电信杭州分公司答辩称:1.三面向公司通过在DOS系统中用ping命令进行域名的IP地址解析,再通过ip138.com进行IP地址查询,相关方法均未得到官方认可,对相关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均不予认可,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正确;2.电信杭州分公司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并不对外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三面向公司在未能有效证明涉案IP地址的准确指向的情况下,其凭ip138网站的查询结果推定电信杭州分公司提供了涉案网站的存储空间缺乏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过程中,电信杭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三面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09)浙杭知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2011)浙知提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3.和解协议书。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生效判决查明并认定了通过ip138.com网站查询IP主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亦予以认可,且该案当事人还一揽子赔偿了三面向公司通过该查询方法确定的其他涉案网站上的全部侵权作品的损失,故在电信杭州分公司没有足以推翻三面向公司对域名IP地址的公证查询结果的情况下,应对三面向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4.通过www.ip.cn网站的查询结果;5.通过www.123cha.com网站的查询结果。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涉案的IP地址60.191.90.112的主数据至今仍由电信杭州分公司提供。经质证,电信杭州分公司认为,在证据1所涉案件中,被诉侵权方认可其提供了被诉侵权网站的虚拟空间,无论查询结果是否准确,均与本案无涉;证据2、3亦均与本案缺乏关联;至于证据4、5所涉的查询结果,其确认60.191.90.112这一IP地址确系电信杭州分公司所有,但IP地址的查询有其特殊性,涉案网站对应的IP地址会不断发生变化,即使相关查询结果正确,相关内容亦与本案没有关联。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一组证据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涉事实与本案并不相同,缺乏可比性,而本院的裁定和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故对第一组证据不予认定;因电信杭州分公司确认60.191.90.112系该公司支配的IP地址,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该IP地址可能为诸多网站所共享,本案所争议的电信杭州分公司与涉案网站之间的关系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与否将在下文论述。三面向公司另向本院提出现场勘验申请,请求通过现场登陆互联网访问www.ip.cn、www.123cha.com等网站对IP地址60.191.90.112的归属进行查询,即可证明涉案IP系指向电信杭州分公司,涉案网站系由该公司提供主数据,可以此验证三面向公司查询结果的真实性。电信杭州分公司认为该申请已超出举证期限,应不予准许。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通过公证登陆ip138.com网站查询涉案网站的IP地址为60.191.90.112,源自电信杭州分公司,电信杭州分公司对查询行为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实系对通过该网站查询所得到结果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不予确认;且三面向公司亦认可经数年时间,涉案网站的IP地址极可能发生变化,故现时的查询结果对三面向公司在2008年的查询结果并无证明力,本院对三面向公司的现场勘验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对本案的涉案作品为戴延庆以笔名“独孤残红”创作的《七邪蝶恋花》予以明确。根据三面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电信杭州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即为电信杭州分公司是否应就涉案网站未经许可登载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认为:首先,三面向公司认可电信杭州分公司既非登载被诉侵权作品涉案网站的登记主办单位,也非实际经营者。其次,三面向公司所获取的涉案网站的IP地址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其虽主张先在DOS系统中,通过ping命令对涉案网站的IP地址进行解析,然后在ip138.com网站中查询该IP服务器的地理位置、主数据、参考数据的提供商,但三面向公司既未提供经公证的在DOS系统中进行域名解析的完整过程,该查询网站也仅系个人开办,未经官方认证,并对查询结果可能错误作了明确声明,故三面向公司对涉案网站IP地址查询结果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再者,即使三面向公司进行公证查询涉案网站IP地址时,涉案网站的IP地址确为60.191.90.112,确属电信杭州分公司持有、支配的IP号段,但电信杭州分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接入服务、服务器的租赁、托管等为其主营业务,其并非具体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在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该规定所提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显然并非电信杭州分公司此类的基础电信运营商,而应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行为人获取IP地址存在多种途径,多种情形下一个IP地址所对应的大量网站与该IP地址的登记单位并无直接关联,电信杭州分公司并不当然持有相关网站主办者的详细资料,也不负有提供上述资料的法定义务,且在本院向其释明后,三面向公司明确不申请法院向通信管理部门调取网站经营者的详细资料,放弃了该救济途径,故三面向公司显然不能据此要求电信杭州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第四,三面向公司推定电信杭州分公司系为涉案网站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不符合免责条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本院在前论述,现有证据难以证实电信杭州分公司与涉案网站存在直接关联,三面向的推定结论也缺乏证据支撑,其该项理由也不能成立。故电信杭州分公司就涉案网站未经许可登载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要求电信杭州分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三面向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面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