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李继强、李书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香,李继强,李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女,1947年生,汉族,现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继强,男,1982年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书波,(系李继强之父),男,1959年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清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有理赔款未支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继强、李书波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乐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