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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良,任小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杜忠良,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西侯召村,身份证号:130427196609101433。被告任小苟,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西侯召村,身份证号:130427196607191447。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忠良与被告任小苟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忠良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小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忠良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