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良,任小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杜忠良,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西侯召村,身份证号:130427196609101433。被告任小苟,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西侯召村,身份证号:130427196607191447。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忠良与被告任小苟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忠良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小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忠良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