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军堂与李红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堂,李红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624号原告王军堂,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旭波,男,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珍,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于宗彬,男,平度鑫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堂与被告李红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堂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堂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王军堂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