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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军堂与李红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堂,李红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624号原告王军堂,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旭波,男,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珍,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于宗彬,男,平度鑫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堂与被告李红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堂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堂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王军堂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