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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喜堂与崔均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堂,崔均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郭喜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崔均旦,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堂诉被告崔均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喜堂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喜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喜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郭喜堂承担。审判员  冯笃岐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