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喜堂与崔均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堂,崔均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郭喜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崔均旦,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堂诉被告崔均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喜堂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喜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喜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郭喜堂承担。审判员 冯笃岐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