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黄央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