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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黄央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