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行再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49)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邯市行再终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计全。委托代理人段克亮,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马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军政。委托代理人岳志梅。秦计全诉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原经邯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邯县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秦计全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邯市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秦计全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冀行申字第19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计全及委托代理人段克亮,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高军政、岳志梅到庭参加诉讼,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马光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计全一审诉称,2009年6月11日中午12时,我和别人在海军后勤部对过饭店吃饭时,秦思杰把我叫出去打我。我报警后长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鉴定我的伤情属轻微伤。之后我多次到常庄派出所要求处理秦思杰,但常庄派出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将秦思杰治安拘留10日,诉讼费用由秦思杰负担。(2009)邯县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本案自原告报警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并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秦计全的起诉。秦计全上诉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审理。(2009)邯市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上诉人秦计全于2009年6月11日向常庄派出所报案,2009年7月10日常庄派出所报经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批准延长期限三十日。2009年7月22日上诉人秦计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上诉人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因本案正在公安机关办理中,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该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秦计全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秦计全申请再审称,常庄派出所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该案延长办理期限应当是邯郸市公安局批准;申请人被秦思杰打伤的事实很清楚,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情形,被申请人擅自延长办理期限,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原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理解错误,请求撤销(2009)邯市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办理延长期显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裁定驳回秦计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09)邯市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