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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刘某,西安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短时间恋爱后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且双方的价值观不同,被告常因经济问题同原告多次吵闹。2009年10月2日,原告被迫在外租住打工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不是事实,其曾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过架,但未向原告提出过非分的要求。2009年10月2日原告离家出去,其进行阻挡,但原告非要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09年10月2日,原告从其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地方搬出另住。2010年6月,原告曾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新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1年2月21日原告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与关心,原、被告之间因缺乏理解与沟通,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给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加强对原告的理解和关心,努力改善与原告的关系。原告亦要多加关心和体谅被告,不应坚持离婚之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