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陇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25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陇县人,教师。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陈甲。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近几年被告又染上赌博的恶习,我多次劝告被告均不理会。2009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再也未与我联系。故我现在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他人介绍认识,199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生有一女陈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曾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甲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以感情为基础,并应该相互关心,相互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现有一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虽有矛盾,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相互扶持,被告对原告多加关心和照顾,夫妻之间的矛盾定会消除,夫妻间一定会和睦相处,且原告方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周平审 判 员 张旭锋代审判员 魏文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卢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