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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莫海腾与莫平建、胡杏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腾,莫平建,胡杏光,洪先忠,陈文革,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莫海腾,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平建,农民。被告:胡杏光,农民。被告:洪先忠,农民。被告:陈文革,农民。被告:林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海腾与被告莫平建、胡杏光、洪先忠、陈文革、林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海腾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海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莫海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