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莫海腾与莫平建、胡杏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腾,莫平建,胡杏光,洪先忠,陈文革,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莫海腾,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平建,农民。被告:胡杏光,农民。被告:洪先忠,农民。被告:陈文革,农民。被告:林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海腾与被告莫平建、胡杏光、洪先忠、陈文革、林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海腾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海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莫海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