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和丰与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和丰,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张传立,安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沈和丰,男,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958号520、521室。法定代表人:魏诗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驾浩,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中河路96号。负责人:李俊,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立,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安平,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65号轻工大楼11-12层。负责人:朱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艳,江苏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和丰诉被告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张传立、安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和丰于2011年6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传立、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和丰撤回对被告张传立、安平的起诉。审 判 员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