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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4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与被告郑孟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群,郑孟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肖群,女,1981年7月2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十组。身份证号:612425198107260349。被告郑孟林,男,1972年11月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与被告郑孟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群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原告肖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群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