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4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与被告郑孟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群,郑孟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肖群,女,1981年7月2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十组。身份证号:612425198107260349。被告郑孟林,男,1972年11月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与被告郑孟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群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原告肖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群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