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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唐山市丰润区嘉润金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士合,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嘉润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岳林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嘉润金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凤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曹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