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权红梅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红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权红梅,女。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负责人徐天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红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的(2010)澄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款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