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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党某甲、党某乙与党兴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甲,党某乙,党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党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党某乙,女。被执行人党兴平,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标的6000元整。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08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党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