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党某甲、党某乙与党兴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甲,党某乙,党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党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党某乙,女。被执行人党兴平,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标的6000元整。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08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党小明 来自: